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9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中牟县尚东庭小区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虚构年龄、有房产、家里是做生意的事实,以与被害人原某某谈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原某某的信任,骗取钱款90000余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中牟县爱乡路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虚构年龄、有房产、家里是做生意的事实,以与被害人徐某某谈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骗取钱款11093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中牟县绿博园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以与被害人李某乙谈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编造自己能够办理驾驶证和做生意需要钱为由,骗取钱款5655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中牟县官渡镇板桥村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取得被害人芦某某的信任后,编造自己在万邦有冷库,以在冷库存香蕉能挣钱为由,让被害人芦某某和其一起做香蕉生意,骗取钱款55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原某某、徐某某、李某乙、芦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1. 全部案卷材料。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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