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打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吊销驾驶证的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宋某某现金28000元。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被吊销驾驶证的徐某某父亲徐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徐某某现金30800元。涉案金额共计58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已退还宋某某现金28000元,退还徐某某现金3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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