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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6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于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于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网络赌博QQ群冒充管理员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在该群内向被告人李某某申请下分,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害人周某某证明其不是“卡红”(即通过频繁上下分赚取“回水”钱的人员),让被害人周某某将提现相应金额的钱转至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支付宝(249627****@qq.com)内,被害人周某某遂转账人民币6001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钱后即用于网络赌博。现被告人李某某已全额退赃并获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检察官助理:吴晶明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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