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亲戚介绍于2018年7月21日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承包了159只羊,此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又续了一年,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将159只羊中,给杨某某顶还了60只羊,承包期间159只羊中下羊羔34只,剩余的120多只羊以每只900元钱的价格变卖,共计108000元钱,变卖后将钱款用于偿还自己在包商银行的贷款以及家的医药费和家庭的开支,全部挥霍。
合同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多次要求要去看羊,被告人李某某以出远门,羊在亲属家圈养等为由,不让黄某某看羊,后黄某某找李某某要羊无结果,黄某某报案。
经内蒙古九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内九郡(分)估字【2020】第13号对155只羊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84600元(壹拾捌万肆仟陆佰元整)。
经重新内蒙古惠峰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内惠峰价估【2020】(乌中公)第003号对155只羊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62050元(壹拾陆万贰任零伍拾元整)。
经内蒙古惠峰价格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内惠峰价估(2020)(乌中公)第004号对34只羊羔进行价格评估价值为23800元(贰万叁仟捌佰元整)。涉案数额为18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日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家属萨某某联系电话:15847872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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