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捕前暂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公路**标段**隧道工地。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自治县交警大队**中队从事辅警工作。2018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罗某甲在**自治县**镇相识,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从事辅警工作的身份,向罗某甲谎称只要交11800元至16800元不等的钱就能办理到C1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并让罗某甲找人办理,承诺给罗某甲一定数额的提成。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间,罗某甲自认为李某某在交警中队工作应该能够办理到C1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遂找到周某某、罗某乙、罗某丙、陈某某、梅某某、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彭某某、石某某共10人,并以11800元至168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了办理Cl类型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费用共计1326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26日至同月27日期间,罗某甲将收取的周某某、罗某乙、罗某丙、陈某某、梅某某、罗某丁共计54000元转账交给被告人李某某,收取的罗某戊、罗某己、彭某某、石某某的费用因不足6人没有交给李某某。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某以尚未办理好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等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并更换了联系方式和住所,且从**交警中队辞职。2020年7日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公路**标段**隧道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罗某甲已将从罗某戊、罗某己、彭某某、石某某、周某某、罗某乙、罗某丙、陈某某、梅某某、罗某丁处收取但未交给被告人李某某的费用共计78600元上交公安机关。2020年7月22日至同年31日期间,公安机关将罗某甲上交的其中45800元发还给罗某戊、罗某己、彭某某、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他书证;
4. 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讯问等视频光盘壹张,证人名单壹份,涉案款项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元,民事起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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