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3********,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组,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被害人何某某在手机上办理信用卡之机,在被害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向“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该笔贷款到何某某的账户后,谎称该笔款项是她把钱转错了,要求何某某归还给她5万元,被害人何某某把李某某先前向她借的人民币15000元扣下后,将其余35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7月16日以微信转账给李某某。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的同样手段,以被害人鲁某某的身份向“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6825元,并谎称该笔款项是公司将钱打错为由,要求鲁某某将钱退还给她的账户,被害人鲁某某按李某某的要求,于2019年8月22日用微信分别给李某某转了5000元和1345元,后发现多给了李某某转了31元,李某某将31元退回,实际给李某某转账6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何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庆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57716****。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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