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67号
被告人李玉琼,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号码5322011965********,汉族,本科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曲靖市**巷**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琼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玉琼虚构自己做工程需要购买挖掘机、泵机,需要资金周转,房屋装修等事实,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骗取郎某甲、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130700元。被告人李玉琼将所骗款项用于股市炒股、偿还他人利息、个人开支等处。
1.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掘机和泵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郎某甲人民币41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掘机、泵机”、“建盖房屋”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90余万元。
3.2012年7月3日、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装修房屋”、“购买挖掘机和泵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郎某乙人民币70万元。
4.2011年12月30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28日、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玉琼先后以“购买挖掘机和泵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多次骗取马某乙人民币共计1105000元。
5.2012年3月5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掘机和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5000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炒股票。
6.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掘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6.4万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炒股票。
7.2012年11月8日、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玉琼以“添置泵机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88000元,所骗取款项用于投资炒股票。
8.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泵机、挖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石某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共计套取人民币30000元未归还,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
9.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已去世)人民币7.6万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和上重。
10.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泵机、挖机、资金周转急用”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共骗取款项92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利息。
11.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泵机、挖机、资金周转急用”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杨某甲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共骗取款项42000元用于偿还他人利息。
12.2013年5月15日、2013年7月31日、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玉琼以“添置购买泵机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支付利息,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22万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等处。
13.2013年5月16、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掘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蒋某某、姚某某夫妇218500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三七、偿还他人利息。
14.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李玉琼以“添置挖掘机和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39500元。
15.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李玉琼以“母亲需要做手术”、“添置挖掘机和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7万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
16.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乙85000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三七和偿还他人利息。
17.2013年8月5日、2013年11月13日、2013年12月9日、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和泵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孔某某618500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三七和偿还他人利息。
18.2013年8月7日,被告人李玉琼以“工程资金需要周转”、“购买挖机、泵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朱某某195000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三七和偿还他人利息。
19.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255000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三七和偿还他人利息。
20.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9万元。
21.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20万元,骗取款项用于投资三七和偿还他人利息。
22.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88000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和上重。
23.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72000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和上重。
24.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田某某人民币91000元,骗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和上重。
25.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91000元。
26.2013年11月23日、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15万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和上重。
27.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38000元,骗取借款用于上重和支付他人利息。
28.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雄业金都房子”、“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97000元,骗取借款用于上重和支付他人利息。
29.被告人李玉琼于2013年12月18日以“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王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所骗款项用于上重;
30.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杨某戊人民币47.5万元,骗取款项用于上重。
31.2013年12月5日、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玉琼以“购买挖机、泵机,资金周转”为由,许诺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55200元,骗取款项用于偿还他人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郎某甲、马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玉琼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玉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玉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玉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李玉琼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