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号楼**单元401室,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名都小区租房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五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五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 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开始从事葵花籽购销业务,其间欠下大量货款。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并看货后以4.1元/斤的价格收购被害人肖某某363品种葵花籽,于12日将26008斤葵花籽拉走,共计价款106632.8元。当晚拉到丁某某处,要以3.5元/斤的价格出售,丁某某称太晚看不清货的品质未收,次日早晨李某某又将该批葵花籽拉到丁某某处,最终以3.35元/斤的价格出售给丁某某,丁某某将货款85632元全部付清。经鉴定,2019年12月12日时13004千克363葵花籽价值9883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看货的情况下又以4元/斤的价格收购肖某某葵花籽39640斤,共计价款158560元。当日李某某联系王某某出售该批葵花籽并于傍晚拉至王某某处,将葵花籽以3.03元/斤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获得货款118500元。经鉴定,2019年12月19日时19820千克601、606、禾润18葵花籽价值142704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获得204132元货款后,除给肖某某支付货款3万元外,其余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归还其他欠款、货款及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肖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葵花籽重量及价格记录单,通话记录截屏、短信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2115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513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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