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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街道**路**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古某某介绍女朋友为名,将自己另一个号码为1zy62498****的微信号推介给古某某,假扮女性与古某某进行网恋。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李某某使用此冒充的古某某女朋友身份,以没钱开饭、看病、叫古某某改变形象为由,多次骗取古某某款项共2978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术华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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