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李庄村20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我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事实,使用伪造的房产本、他人教师资格证为担保向被害人敬某某、蔡某某借款,案发时尚有684625元人民币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敬某某、蔡某某陈述;张某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郝国祥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