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6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李庄村20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我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事实,使用伪造的房产本、他人教师资格证为担保向被害人敬某某、蔡某某借款,案发时尚有684625元人民币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敬某某、蔡某某陈述;张某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巍
助理检察员:郝国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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