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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兰州**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为由,先后骗取该公司负责人范某某人民币共计65000元。经范某某催要,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2月期间共计向范某某退还人民币10000元。所骗其他钱款被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为由,先后于2020年1月15日、1月17日在西固区**小区骗取该公司负责人高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后失去联系。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公司退还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5月12日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涉案资金账户退赃人民币65000元,被害人高某某、范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兰州市生态环境局西固分局党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登记信息单、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路晓峰

检察官助理:杨  瑶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散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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