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以帮助住被害人崇某某解决卡乐购游戏账户解封为由,骗取崇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运输二厂宿舍**排**号的微信转账一万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110接处警记录;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崇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太平桥派出所电话联系卡乐购工作人员的录音;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