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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1月4日、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梁某某(男,54岁,顺义区人)将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车辆取回等名义骗取梁某某人民币22000元,所得钱款已被李某某挥霍。后梁某某报警,李某某被民警查获。

另,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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