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街道**小区**栋**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幢。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至同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订购手机的情况下,以垫资购买新款RealmeV15手机,每台手机补贴30元(人民币,下同)为由分别骗取台州市椒江区的阮某某和罗某某16350元、24525元,通过微信向阮某某、罗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即用于网络赌博,输钱后无能力退还。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海门派出所投案,后其家人分别退还罗某某和阮某某11000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人员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证人余亮、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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