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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社区**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喻某某,谎称自己是**医院医生,取得对方信任,双方互加为好友。后被告人李某某编造需支付进修费、考试费、补课费及偿还贷款等理由向喻某某借钱。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11月30日间,喻某某本区**街道家里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转给李某某人民币3437330.85元,李某某转给喻某某39463元,共骗取3397867.85元 。被告人李某某骗得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挥霍。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喻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的说明;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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