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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56********,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第**组**巷**号,捕前住陕西省华阴市**客栈。1999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9月5日到右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1日因传唤未到,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决定没收保证金,同年8月28日右玉县公安局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于同年9月3日决定批准逮捕,后在逃。2020年8月6日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秋天,右玉县**乡**村民贺某跟随右玉县**镇**村刘某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寻找结婚对象,经赵某某(批捕在逃)、刘某某(已判决)、张某某(批捕在逃)等人介绍,结识被告人李某某(李已有丈夫、孩子),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商议,由李某某用假名胡某某与贺某假结婚,骗取贺某钱财,若骗不上就设法跑回夏县。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为李某某开具假结婚证明及结婚介绍信,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假名胡某某与贺某在右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1999年农历3月份,李某某的干亲韩某甲、妯娌解某某、长子韩某乙来到右玉,谎称李父病故,要其回家奔丧,被告人李某某借机回到原籍。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先后以为李某某开结婚介绍信,给刘某某等人路费、好处费、介绍费,给李某某父亲和姑姑彩礼钱等借口共骗取贺某约17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婚行骗,骗取被害人贺某钱财,数额达17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琳

检察官助理:王玲虾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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