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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至18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系北大荒集团的工作人员,以购买北大荒集团内部原始股票,并承诺投资人民币10000元每月返利3000元,返三个月的利润,最后一个月返还本金10000元为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43-1号墨脱石锅肚饭店内,通过微信转账及收取现金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共计人民币21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在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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