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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89******,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唐某甲等被害人虚假宣传只需花钱不用考试就能办理车辆驾驶证等证件,多次骗取唐某甲等1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金额人民币4.6万余元。案发后,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42900元。

其中:2019年5至7月,骗取被害人唐某甲钱款共计10600元。

2019年7月,骗取被害人马某某钱款共计5000元。

2019年8至12月,骗取被害人柯某某钱款共计7000元。

2019年9至10月,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3500元。

2019年12月,骗取被害人罗某某钱款共计3000元。

2020年1至4月,骗取被害人彭某某钱款共计1800元。

2020年1至4月,骗取被害人谭某某钱款共计1200元。

2020年2月,骗取被害人史某某钱款共计1000元。

2020年4至5月,骗取被害人颜某某钱款共计2400元。

2020年4至5月,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唐某乙款共计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4.6万余元,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冬梅

检察官助理:陈冰洋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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