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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5月24日至2O19年11月19日期间,驾驶自购的车牌为川WM****的白色东风风行景逸X6七座SUV,往返于西昌至成都从事非法营运。在此期间,李某某采取在利用施工便道下高速(西昌段)、尾随ETC车道车辆冲卡及从栏杆损坏的ETC车道直接下车(成都段)等方式偷逃高速路通行费共计27次,偷逃费用共计9693元人民币。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已补缴清所偷逃的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偷逃过路费9693元,系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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