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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0********,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区**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固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12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后互相加为微信好友,2018年9月13日,李某某以托人帮马某某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5000元,李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及微信截图、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沙磊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534****。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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