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购买渠道,其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主动给张某某打电话,谎称其能买到口罩,双方约定张某某以每只口罩2.63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40000只,并由张某某预付30000元作为定金。当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10****,又以现金的形式向李某某支付20000元,共计向李某某支付30000元。李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以各种借口搪塞张某某,并将全部款项用于偿还赌债。
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扭送至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丰荣派出所,李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现已退赔张某某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无;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平波
检察官助理:宋德俊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69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