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安市吉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许某某(已离异)在抖音APP上关注了被告人李某某(未离异),后两人互添微信并开始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李某某先后以已离婚并会和许某某一起生活、自己生病、没钱吃饭、没钱坐车去见许某某等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许某某钱财。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0月31日,李某某共骗取许某某微信红包、转账人民币21901元。骗取的钱财李某某均用于生活开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其已离婚并会和被害人许某某一起生活、没钱吃饭等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沙沙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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