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住南通市开发区**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够联系办理屏蔽信用卡逾期记录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转帐及微信聊天、转帐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宏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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