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受常某某雇佣在陕西**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施工工地驾驶拖拉机装卸草的过程中受伤并住院治疗。李某某为骗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谎称其是在干农活时不慎受伤,先后于2018年5月14日、2020年1月9日结算医疗费用时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8028.48元。

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退回中卫市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案件分派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该案由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4月28日移交至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5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中卫市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李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中卫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发票复印件,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发票复印件,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复印件,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人李某某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原因及经过。

4.接受证据清单、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李某某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证明复印件、现金缴款单复印件,证明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退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8028.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检察官助理:郭瑶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189****。

2.侦查卷一册、单行材料一份(共计二十九页)、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