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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固镇县居民王某某在“运满满”平台上帮一货主发布从南宁将一批牛肉运往郑州的消息,李某某在该平台接单后,驾驶货车从南宁接货运往郑州,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运货途中,以编造车辆被郑州交警查扣需要交罚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20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曹县韩集镇卫生院门前被当地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5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亓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黎明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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