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被害人赵某某,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认识不久后,李某某陆续以各种理由向赵某某借钱。5月17日,李某某谎称自己的工厂请客吃饭,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00元;5月19日,李某某以厂里困难为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元;5月20日,李某某以厂里困难、工人生病为由,让赵某某向其转账10000元,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800元,支付宝转账9200元;5月23日,李某某以工厂请客吃饭为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元;5月24日、25日,李某某编造理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700元;5月26日,李某某以厂里困难、没钱发工资为由,让赵某某向其转账两万元,赵某某将两万元现金存入一张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卡号:62170017000********);5月30日,李某某谎称工厂工人的腿被压断,让赵某某向其转账10000元,赵某某将10000元现金存入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5月31日,李某某称断腿的工人病重,让赵某某向其转账23000元,赵某某将23000元现金存入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月2日,李某某谎称母亲生病,让其转账7500元,随后赵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1500;6月5日,李某某谎称母亲生病,让赵某某转账19500元,后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又将19000元现金存入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月10日,李某某编造理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00元;6月11日,李某某谎称工厂需要钱发工资,让赵某某转账21000元,赵某某将21000元现金存入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月12日,李某某又称工资仍不够发,让赵某某再次转账30000元;6月18日,李某某编造理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元;6月19日,李某某谎称工厂工人出工伤,让赵某某转账20000元,赵某某将20000元现金存入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月20日,李某某谎称受伤工人还需要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6月23日,李某某谎称其将人打伤,需要赔偿10000元,后赵某某送去10000元现金;6月25日,李某某谎称母亲病重,让赵某某转账30000元,后赵某某将30000元现金存入李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6月28日,李某某编造理由,让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元;7月3日,李某某谎称酒驾将人腿撞断,让赵某某转账,随后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转了2600元,微信转了10000元给李某某,7月4日赵某某又通过微信转了12400元给李某某;7月6日,李某某谎称工厂车子没钱加油,又让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90元;7月7日,李某某谎称母亲生病还需要钱,又让赵某某转账15000元,后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5000元;7月13日,李某某谎称工厂需要钱周转,让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7月14日,李某某谎称有事,又向赵某某借钱,赵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2000元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依然编造各种理由让赵某某给其转账:7月18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10000元和300元;7月20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5000元;7月26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分别转账15000元和2500元;7月29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6500元;9月22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200元;9月25日,赵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转账500元;9月27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分别转账2000元和6200元;11月6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4000元;11月8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10000元;11月20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8700元;11月27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2500元;12月20日,赵某某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7000元。李某某共计骗取赵某某钱财339110元,李某某名下并无工厂,骗取的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以及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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