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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化名:杨某某、杨某,女,197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陵市枞阳县****村****号。 201910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用杨某某、乔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单身离异男性,以恋爱结婚为诱饵,骗取男方的信任,再以需付赡养费、抚养费等为由骗取男方钱财。共计诈骗101800元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7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用杨某某身份证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到铜陵籍受害人胡某某,李某某自称“杨某某”以恋爱结婚为饵,骗取胡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父母赡养费及自己生病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胡某某共计46000元人民币。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用其丈夫乔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到在庐江县某矿山打工的受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自称“杨某某”,以恋爱结婚为饵,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做生意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王某某共计20800元人民币。 

3、2018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到枞阳籍受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自称“杨某”,以恋爱结婚为饵,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做生意、开设麻将馆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周某某共计3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微信转帐提取笔录等;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01800,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英

2020年3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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