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化名:杨某某、杨某,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 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用杨某某、乔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单身离异男性,以恋爱结婚为诱饵,骗取男方的信任,再以需付赡养费、抚养费等为由骗取男方钱财。共计诈骗101800元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17年夏天,被告人李某某用杨某某身份证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到铜陵籍受害人胡某某,李某某自称“杨某某”以恋爱结婚为饵,骗取胡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支付孩子抚养费、父母赡养费及自己生病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胡某某共计46000元人民币。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用其丈夫乔某某的身份证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到在庐江县某矿山打工的受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自称“杨某某”,以恋爱结婚为饵,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做生意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王某某共计20800元人民币。
3、2018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微信号*********,通过微信附近人寻找到枞阳籍受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自称“杨某”,以恋爱结婚为饵,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后又以需支付孩子抚养费、做生意、开设麻将馆等为由,多次骗取受害人周某某共计3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2.证人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微信转帐提取笔录等;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01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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