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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30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批准年7月9日被逮捕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将兰州铁路局职工购买保险业务交姬某某办理,需给领导送礼、请吃饭、缴纳保险保证金等为由多次骗取姬某某人民币30622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将兰州铁路局5000人的职工意外保险业务转到某某财险公司,需要缴纳保险质保金等理由多次骗取某某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冯某某人民币35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656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倩

        书记员:吴  琪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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