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5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皇路店镇政府家属院**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虚构河南省桐柏县栗园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伪造工程中标通知书,谎称该工程系南阳市某领导的亲戚郭星光中标,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中南宾馆以让宋某某承包该工程为由,取得宋某某信任,骗取工程保证金20万元。分给朱某某、荣某某、李某某等人好处费6万元,剩余14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所有。案发后,朱某某等人将6万元好处费退还给了宋某某,郭星光代被告人李某某退赔给了宋某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荣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口基本信息表、工程中标通知书、收条、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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