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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63********,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无业,住临沂市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通过手机微信与徐某某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是**大学的女学生高某某,以谈恋爱的名义,先后虚构高某某母亲生病、高某某生病、护工姜某某丈夫生病、姜某某女儿宋某某生病等事实,骗取徐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987302.88元,所得钱款被其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外出旅游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电子数据;书证;证人蒋某某、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明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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