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委**组,捕前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火山小视频发布虚假售卖海鲜的信息,吸引被害人购买海鲜,待被害人转账后,李某某采用不发货、删除微信、拉黑名单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49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火山小视频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章某某、丛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检察官助理:于春澄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4页,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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