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经营销售格力空调的事实,编造合伙经营入股、送礼、合同违约需要赔偿等各种借口,骗取曹某某人民币283967元,用于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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