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侦查,我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上中专期间,贪图享乐,消费支出超出其家庭的承受能力。为了维持自己的高消费,被告人李某某盗刷其母亲的信用卡,为偿还信用卡欠款及满足个人挥霍的需求,被告人李某某便产生骗取同学和朋友钱财的想法。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忙贷款和刷单为由,承诺由其偿还贷款及利息并给予相应的报酬的方式,骗取同学和朋友的信任,让同学和朋友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用手机办理贷款。被告人李某某采取“贷新还旧”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11人顶名为其贷款,并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手机3部,所得钱款除用于偿还分期欠款外,被告人李某某还用于到各地旅游、住高档酒店等挥霍使用。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债务,遂逃跑至常州市藏匿。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作案23起(其中未成年时作案5起),诈骗既遂104589.04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31534.02元。(详情见附表)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常州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李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时所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六册;
3、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