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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区**镇**小区**幢**室。2019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于烟台开发区**小区期间,通过小区一超市老板刘某某进入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之后其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可以处理车辆违章、办理社保、办证件等虚假信息。在2017年4月至5月间,在小区业主联系他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其承诺均能成功办理,以收取手续费、补交社保费等名义多次骗取齐某某等7人人民币共计41522元。之后经被害人多次联系李某某催办违章、社保等办理情况,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将被害人在微信中拉黑或删除好友、失联。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7名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取得5人谅解。

1、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帮顾某某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顾某某人民币共计5200元。

2、2017年4月,李某某以帮齐某某办理社保为由骗取齐某某人民币19360元。

3、2017年4月,李某某以帮生某某办理社保为由骗取生某某人民币2570元。

4、2017年4月,李某某以帮郭某某办理摩托车证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150元。

5、2017年5月,李某某以帮于某某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850元,又以帮其办理社保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2568元。

6、2017年5月,李某某以帮杨某某办理社保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9024元。

7、2017年5月,李某某以帮付某某处理违章为由骗取付某某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顾某某、齐某某等的陈述;证人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4638****,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派出所,联系电话0469-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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