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山东省沂水县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道**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李某乙、柳某某谎称其在澳大利亚打工赚钱,并称其认识办理出国劳务的人员能帮助办理出国劳务。二人听信李某某谎言,并各自与李某某提供的微信号联系,微信对方多次以办理出国劳务需要各种费用为由让二人通过微信转账,李某乙被诈骗共计334958元,柳某某被诈骗共计164439元。经查实,李某乙、柳某某用于联系出国劳务的微信号一直由李某某使用。被告人李某某将诈骗所得多数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未用于给李某乙办理出国劳务。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共计499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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