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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11241969********,出生地:山西省临县,汉族,文盲,无业,暂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巷**(户籍**:山西省临县***乡***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朋友杨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化客头乡四荒地有绿化工程项目,投资后可以挣钱,需交保证金20万元就可以做该工程,并带被害人米某某到化客头乡四荒地现场参观,取得了被害人信任。同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害人米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绿化工程分包协议。随后,被害人米某某与合伙人王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羊市街邮政储蓄银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网银转账的方式共转给被告人李某某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收到款后将其中的1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当被害人米某某催问工程进展时,被告人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被害人得知工程项目并不存在时,要求被告人退款,被告人李某某归还被害人69900元后,拒不归还余款,并不再与被害人联系。查获后,未追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晋青

检察官助理:董  瑞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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