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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栋**单元**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园**栋**。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至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编造为被害人杨某某办理河北省**县**治理工程项目需要各种花费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5万元。所得赃款除3万元外全部用于赌博及其生活开支。案发后,已全部退赔,并获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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