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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探探”认识被害人吕某甲,后二人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李某某谎称自己是男性在校大学生崔某某(吕某乙),并向吕某甲发送从网上下载的年轻男子照片,谎称图片上男子系自己,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信任,后二人以处对象名义相处。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李某某编造其父亲或自身需要偿还贷款等理由多次向吕某甲借钱,吕某甲分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方式给李某某共计15306.88元;用支付宝花呗代李某某支付购物款及给李某某充值、代李某某还款共计930.77元。后吕某甲多次向李某某索要借款,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吕某甲所有联系方式拉黑。

综上,李某某骗取吕某甲共计16237.65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赃退赔给吕某甲共计24100元,并取得吕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治市潞城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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