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电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姜某在网上互加微信好友聊天,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离异、自己名叫韩某某,并且其的微信账号前半部分也是字母HZB,姜某对其身份深信不疑,骗取了被害人姜某的信任,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6月2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以出交通事故、投资、请人吃饭、医药费、交保释费、交学费、工人住院、儿子生病、处理违章等各种借口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姜某钱财290973.99元,全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购买假离婚证,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抖音上认识被害人侯某某,谎称自己离异,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的超市交税、还信用卡、开发票、超市资金周转、请人帮助销货、信用卡冻结、银行交押金、使用非法手段竞争被人起诉等各种谎言,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钱财179350.05元用于消费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姜*和侯**陈述;5证人证言;6.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7.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8.微信、支付宝交易账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470324.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九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赃款物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