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办事处**居委会**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一份虚假的房产证,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该假房产证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一份购房合同书,将该假房产证名下的房产卖给被害人张某某作为抵押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2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产证,收条,购房合同书,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介绍信,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平舆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天顺广告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证明;
2证人徐某某、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二十万元,用于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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