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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32,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2月2日被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3年7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4日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用157******85的手机号联系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女老板被害人宋某某,以自己是饭店的常客为名加了宋某某为微信好友,后李某某以需要充话费及还信用卡等理由向宋某某借钱,并承诺会将借款马上返还。宋某某在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通过微信、扫描李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付款码向李某某共转账6505元。次日,宋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向李某某催要借款时,均联系不上李某某,后李某某还将宋某某的微信号删除。现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侦查人员在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团结路一家“逍遥镇胡辣汤饭店”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瑞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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