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19时许、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本市茶山镇坑口村加油站附近路段、本市茶山镇塘角村万滔商业大厦附近路段,虚构借手机打电话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滕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三部OPPO等品牌手机及消费套现等财物(共价值约6804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市场**公寓**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