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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所在的本区洛浦街南浦西一村民委员会有一宅基地可转让,以能帮助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购买该块宅基地为由,通过签订虚假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出示伪造的《村民住宅建设整治施工安全责任书》、《现场勘察及记录表(宅基地公示)》、《村委土地概貌》以及印有伪造的“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西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宅基地买卖合同》,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得被害人梁某某、吴某某购地款合共人民币187.9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得钱款用于购买豪华轿车及日常花费。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吴某某退款人民币共35.4万元。

2019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太和镇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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