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岳某某称有装修工程承接。次日,双方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广新路105号马沥村一学校建筑工地,被告人李某某谎称是其购买了该学校,需要装修学校的教学宿舍楼。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证人涂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祈福辉煌台门口湖南土菜馆内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被告人李某某称须先交纳工程保证金,在5月20日工程开工后十天内退还。5月17至19日,被害人岳某某通过微信分5次共转账50000元至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微信号:wxid-b0qq533cwi****,昵称:相聚一起事缘)。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岳某某按约定来到上述工地后发现被骗,后一直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22日,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岳某某陈述;3.证人涂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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