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村**号。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于2月17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布口罩图片、视频等信息,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出售,可以在2月18日交货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3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个人还贷、消费等并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020年2月2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照片、抓获现场照片等物证;
2.扣押笔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语音聊天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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