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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5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巷**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已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去到被害单位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向被害单位负责人吴某某口头约定购买秋刀鱼等水产品。2013年6月11日,吴某某找到货车司机伍某某,委托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D*****货车将被告人李某某订购的秋刀鱼等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80338元)运输到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海南省三亚水产码头的冷冻仓库交付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开具《销售单》,载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金额等,伍某某签名确认后将上述货物运输至上述冷冻仓库交付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收货后在《销售单》中签名确认。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水产品销售得款后逃匿。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委托的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伍某某、辛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销售单等书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帆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4.穗埔检刑量建〔2019〕1225号《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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