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坑**屋。2008年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沉迷网络赌博,导致积蓄赌光并欠下赌债。为还赌债,李某某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以农资公司的推销员自称,向村民谎称农资公司搞活动,承诺买农资送农资或者预存资金到公司即可获赠空调、割草机、农资且下个月即会全额返还预存的资金给村民,骗取多名村民的钱财;同时,李某某虚构资金周转,以借款的形式骗取村民交付钱财。另,李某某还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农资批发商的农资。李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多次诈骗村民、批发商的钱财共计134800元,上述钱财被李某某用于还赌债。为躲避被骗村民、批发商催货、催款,李某某拒接电话,偶尔回复部分村民的微信信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1日,李某某开着一辆租来的小汽车来到梅江区**农资店向店主黄某甲谎称要购买价值13100元的农资并要求先运走农资售卖后再付款,黄某甲因知道李某某四处欠款而拒绝,李某某称将他开来的汽车和车钥匙押在黄某甲处且当晚付货款,黄某甲因此相信李某某并允许李某某先运走农资。2019年1月12日,租车公司的人将车开走,且李某某未如约前来付款,黄某甲遂报警。李某某称农资已被卖掉且仅剩1500元,并微信转账1500元给黄某甲。黄某甲无奈只好同意李某某写欠条并分期至2020年2月前付清余款。李某某未按期付款,经黄某甲多次催款后仅付给黄某甲共计1600元,仍有10000元未付清。
2.2019年8月,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杨某甲谎称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借款,并谎称会于2019年12月30日还款并送一部割草机,骗得杨某甲现金8000元。后李某某用肥料抵扣1600元,至今仍有6400元未还。
3.2019年12月24日,李某某来到梅江区**北路**段**号邓某某经营的梅州市**农业公司谎称要购买10吨价值41100元的肥料,在明知自己资金不够的情况下假意答应邓某某会货到付款。2019年12月25日,肥料送达后李某某借口银行关门取不到钱且拒绝对方将肥料载回,谎称第二日会付款,并迫使对方同意他写借条。第二日李某某未如约付款,邓某某要求李某某将肥料载回遭李某某拒绝。至李某某被抓获,李某某付给该公司8700元,仍有32400元未付清。
4.2020年4月2日,李某某打电话给梅县区**镇**村村民刘某某谎称预存10000元送一台空调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刘某某现金5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经刘某某多次催款,李某某将厂家赠送给其的一台空调送给刘某某,未如约还款。
5.2020年4月9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黄某甲谎称预存10000元送两箱农药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黄某甲微信转账10000元,当日李某某送给黄某甲两箱农药。2020年4月17日,李某某谎称预存10000元下月返还11000元,骗得黄某甲微信转账10000元。后李某某仅还款1300元,至今仍有18700元未还。
6.2020年4月14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赖某甲谎称有机肥买四吨送两吨且送元素肥料5包,骗得赖某甲微信转账8000元。后李某某未送货。
7.2020年4月16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黎某某谎称有机肥买两吨送一吨,骗得黎某某现金3700元。后李某某未送货。
8.2020年5月5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杨某乙谎称预存5000元送一台空调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杨某乙现金5000元。后李某某未还款、未送空调。
9.2020年5月上旬一天,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赖某乙谎称生意周转需要借款9000元下月返还10500元,骗得赖某乙现金9000元。后李某某未还款。
10.2020年5月27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钟某某谎称预存3000元冬季送一吨有机肥料且下月全额返还,钟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20年5月28日微信转账3000元给李某某。后李某某未还款。
11.2020年5月31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郭某某谎称预存3000元送一台空调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郭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6月12日,李某某谎称预存4000元送一台割草机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郭某某微信转账3300元。2020年6月18日,李某某谎称进货周转需要借款,并谎称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骗得郭某某现金8500元。后李某某未还款、未送空调、割草机。
12.2020年6月4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向黄某乙谎称预存2400元送一台空调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黄某乙微信转账2400元。2020年6月5日,李某某谎称预存6000元送4件5%啶虫脒500克X20瓶且下月全额返还,骗得黄某乙微信转账6000元。后李某某未还款、未送空调、啶虫脒。
13.2020年6月10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镇**村赖某丙住家向赖某丙谎称买农药送一台空调,骗得赖某丙微信转账3000元。后李某某未送空调、农药。
14.2020年6月10日,李某某来到梅县区**城向赖某丁谎称预存3000元送一台空调且当月全额返还,骗得赖某丁用其丈夫赖某戊的微信转账2400元。后李某某未还款、未送空调。
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在梅县区**镇中**村**坑**屋被民警抓获,现场扣押其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钰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2.证据资料三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建议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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