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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委会**组**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4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全民K歌”手机软件平台上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并相互添加了微信好友从而成为网恋情人的关系,后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其旅游公司亏损和合资搞广告公司需要资金,家里人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239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 何海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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