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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到紫金县**镇**石场受聘开挖掘机工作后,当晚以急需钱给其女朋友杨某某治病、需预支工资为借口,骗取雇主、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通话记录、通话内容转文字节选、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杨某乙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兆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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