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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云南省昆明市**路**栋**单元**号,成都**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昆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1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胡某某放于成都**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出租的一辆车牌为川A*****玛莎拉蒂轿车谎称是自己购买的,以45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张某某。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从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川A*****的丰田埃尔法轿车(价值人民币80万元)谎称是自己公司所有,以50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张某某,同时换回了之前质押的玛莎拉蒂轿车,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差价10万元。2019年11月21日,该车被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行收回。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从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的一辆车牌为川A*****的奥迪R8汽车(价值人民币50万元)谎称是自己全款购买,于2019年10月27日以50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张某某,破案后,已将该车发还给车主。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从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来的一辆车牌为川A*****的奔驰S320汽车(价值人民币55万元)谎称是自己所有,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并约定先付定金19万元,尾款37万元待车辆过户后支付。陈某某现场付款19万元后将车开走。2019年11月13日,该车被成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强行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2. 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剑虹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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